(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统筹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负责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宣传推广青岛滨海度假旅游城市整体形象,建设旅游品牌体系。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新闻出版与版权工作。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以及内容进行监管。承担版权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工作。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以及安全播出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十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电影和电视剧工作。指导、推进电影和电视剧事业、产业发展,推进影视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指导监管电影摄制、发行、放映和电视剧制作等工作。根据权限组织对电影进行内容审查,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勘探开发以及宣传等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根据权限审核管理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相关项目建设经费。组织开展有关考古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组织指导"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加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承担文化、旅游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引导、扶持文化、旅游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