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博览事务局牌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重点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域旅游、特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论工作。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业务建设。
(十四)协调推进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升级发展。负责具体承办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旅游发展与趋势论坛和中国—东盟博览会旅游展工作。承担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亚太旅游协会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秘书处工作。
(十五)制定桂林会展业战略发展规划,拟定桂林会展业发展奖励及公共服务政策。加强桂林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承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市政府确定列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