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2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规定。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 5m 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 1/2;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4 T 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2 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3 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 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要求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5.1 条的要求;2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3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